“我又不是种芹菜的,罚我50000元,我不服!”福建莆田,黄大爷在市场摆摊卖菜时,因售卖的芹菜抽检不达标,被市监局处以没收违法所得8元钱及罚款5万元的决定,黄大爷不服,认为处罚过当,遂将市监局告上法院。
案件事实很清楚,69岁的黄大爷卖了一辈子的蔬菜,每次进菜,他都精挑细选,唯恐批进质量不好的菜。黄大爷卖菜的目标是,当天的菜当天必须卖完,所以,每个种类黄大爷都进得较少。老顾客对黄大爷的选菜能力也是相当信任,对于特别想吃的菜,他们都会事先给黄大爷安顿好,让黄大爷帮忙进购。案发当天,黄大爷一如从前,早上5点多便从家里出发,骑上他的小电驴,去市场进菜。
早上9点多,市监局例行抽检,检验报告显示,黄大爷售卖的芹菜中的毒死蜱不符合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》要求,检验结论为不合格。经查明,该批次芹菜黄大爷共进货2kg,进货价是12元/kg,销售价是16元/kg,经营额为32元,获利8元,已全部售出。对此,市监局以黄大爷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,同时无法提供该批次芹菜的进货单据及供货者信息为由,对黄大爷作出罚款50000元,没收违法所得8元的决定,同时,对黄大爷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给予警告。黄大爷欲哭无泪,卖菜仅仅是为了养家糊口,所以这钱自己不能被罚!黄大爷说,菜系从农民的整车车上进购,市场里人人都不要经营许可证,“一手交钱,一手交货”是一种交易惯例,为何只对自己罚款?
对此,黄大爷将市监局起诉到法院。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本案中,黄大爷购进销售的芹菜,经抽样检验显示毒死蜱的检测结果为0.16mg/kg,确实不符合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》要求,故黄大爷销售的芹菜农药残留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,事实清楚。但从市监局提交的食品安全抽样监测抽样单,及询问笔录可以看出,黄大爷在接受执法检查时,已如实说明涉案芹菜系外购,且市监局在现场并未发现农药等物品,故可以认定黄大爷未在购进、销售过程中添加农药。因此,一审法院支持了黄大爷的诉求,撤销了市监局的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。宣判后,市监局不服,提起上诉。市监局认为原审认定事实错误,判决错误,请求撤销原判,改判维持市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。双方对簿公堂,那么,二审法院会支持谁的诉求呢?
#人人能科普,处处有新知#1、《行政处罚法》规定,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,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,遵循过罚相当原则,不应当轻错重罚或者重错轻罚。本案中,黄大爷销售的芹菜,检验结论为不合格,双方对此并无异议。但综合该案事实可知,首先,黄大爷系从农户手上批发少量自种的蔬菜,从市场交易习惯及交易成本上,无法也不可能提供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。其次,从市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看出,黄大爷采购的芹菜数量较小,在实践中,此类经营者更主要是依照日常经验判断,农产品的新鲜度、完好性,以确定农产品是否合格。因此,黄大爷在采购案述芹菜时,通过检查其外观、气味等,已履行了基本的进货查验义务。另外,黄大爷违法所得仅8元,且未出现严重社会危害后果。
《食品安全法》第136条规定,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,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,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,可以免予处罚,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。值得注意的是,在司法实践中,小商贩与企业的义务是区分的,执法人员在具体执法中,不能随意扩大范围,不能将属于企业的义务强加给小商贩来履行。然而,市监局并未考量上述情形,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,认定事实不清,亦有违过罚相当原则。
据此,依照《行政诉讼法》第八十九条之规定,判决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一、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,由市监局负担。这是一起很有典型意义的案件,无疑,法院的判决考虑了黄大爷违法行为的性质本身及其经营的现状,希望黄大爷在今后的经营中,能够吸取教训,留好卖家的信息,坚决杜绝采购未到不合格的蔬菜。#头号周刊#其实,作为执法者,其更应该探讨如何从源头杜绝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。只有这样,才能真正营造良好的营商法治环境,进而让百姓吃上放心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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